|
汉政发[2000]11号
为了加快我市“一江两岸”的开发建设,鼓励、吸引市内外客商来滨江路区域进行投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及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一江两岸”江北滨江路区域(东起朝阳路,西至北引道,北到汉宁路,南至汉江河堤)的城市建设用地,全部实行出让供地方式。由“汉中市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开发,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并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市土地局在征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用地手续。 2、市政府负责滨江路、汉宁路一半及广场绿化的投资,其它公用设施属经营性的由各经营单位投资修建,后非经营性的各项基础设施。政府的投资主要包括减免的税费、财政投入和其他专项资金。 3、对该区域内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一江两岸”建设规划的要求下,允许开发公司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依法盘活土地资产。具体操作办法为:由开发公司提出年度上地出让或拍卖计划,市土地局拟定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市土地局会同开发公司进行统一招标或拍卖,招标、拍卖或转让、出租建设用地在扣除成本后的税后收益,主要用于归还“一江两岸”江北开发建设的银行贷款本金,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城市中心区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开发公司在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拍卖建设用地或以土地招商引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按5—10/平方米缴纳; (2)城市建设配套费采取记帐方式,定期清算后作为政府投资; (3)人防结建费按20%征收; (4)免缴其他杂费(如支援乡镇企业办学费、乡镇办事处管理费等); (5)营业税、建筑行业劳动统筹基金按增加面积征税; (6)自来水增容费按50%征收。 5、开发公司在该区域用于1/2道路及城市广场、绿化带工程建设的用地,其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水利基金、造地复垦费、办证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局和农税局均按规定之下限征收。开发公司用于上述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1/2道路、广场、绿地)建设资金,如为银行贷款,可由市财政给以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贴息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6、对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从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的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可先征后返。 对区域内其它经营性开发项已从试营业之日起,前3年有关地方征收的税收可以先行征收,再全额返还,以鼓励企事单位、集体、个人在滨江路区域发展商贸、娱乐、服务等行业。尽快促进该区域的繁荣。 7、该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从简从快,在报建材料齐备后,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手续。按政策收取的费用均按下限减半收取。 8、该区域内的拆迁居民,除享受《汉台区一江两岸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的优惠政策外,可按成本收取土地使用办证工本费,并免收拆迁管理费。 9.滨江路区域的开发建设,开发公司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不得与中房公司的其它业务混淆,并要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财务监督。 本优惠政策中政府所减免的各项税、费均属财政性投入应单独计算,列入公司财会帐目,凡属市政公益性项目,作为政府的无偿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