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
 | 网站首页 | 汉中广电 | 阳光政务 | 城市公告 | 便民服务 | 旅游指南 | 文化风俗 | 商务电视 | 健康时尚 | 教育培训 | 视频汉中 | 广电博客 | 
汉中广电信息网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 汉中广电网络信息网 >> 阳光政务 >> 办事指南 >> 理财纳税 >> 阳光政务正文 今天是:
税务文书签收
作者:佚名    阳光政务来源:http://www.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 【字体:

一、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阳光政务录入:xiaozhuqing    责任编辑:xiaozhuqing 
  • 上一篇阳光政务:

  • 下一篇阳光政务: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陕西汉中广电网络信息网 (二级域名访问 www.hz.sxbctv.com) 陕ICP备020543号    

       Copyright® 2006 www.sxhzbctv.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汉中广电信息中心维护本站 联系QQ:39236816

    本站如有资源侵犯了您的版权,请24小时内通知本站.电话:0916-8186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