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
 | 网站首页 | 汉中广电 | 阳光政务 | 城市公告 | 便民服务 | 旅游指南 | 文化风俗 | 商务电视 | 健康时尚 | 教育培训 | 视频汉中 | 广电博客 | 
汉中广电信息网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 汉中广电网络信息网 >> 阳光政务 >> 办事指南 >> 理财纳税 >> 阳光政务正文 今天是:
税款缴纳
作者:佚名    阳光政务来源:http://www.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 【字体: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阳光政务录入:xiaozhuqing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阳光政务:

  • 下一篇阳光政务: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陕西汉中广电网络信息网 (二级域名访问 www.hz.sxbctv.com) 陕ICP备020543号    

       Copyright® 2006 www.sxhzbctv.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汉中广电信息中心维护本站 联系QQ:39236816

    本站如有资源侵犯了您的版权,请24小时内通知本站.电话:0916-8186088